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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 日期:109-11-09
  • 資料來源:自治科

臺東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臺東縣政府府民自字第0953023255號函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臺東縣政府府民自字第1090240014號函

一、本要點依臺東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東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臺東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業務,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應用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金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兼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工作人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協助綜理會務;其餘委員由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行政處、人事處、政風處、主計處各單位主管兼任。
前項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副主任委員兼任;組長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自治科科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民政處人員兼辦,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有關辦理此項業務所需之行政費用(業務費、僱用臨時雇員費用)得自本會基金專戶內勻支。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因故未能 親自出席會議時,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八、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總幹事、組長及幹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