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東縣殯葬設施申請啟用審查須知,經113年3月1日府民禮字第1130045070號函公布修正第二點

  • 日期:113-03-05
  • 資料來源:宗教禮俗科

106年5月9日府民禮字第1060094830號函修正

113年3月1日府民禮字第1130045070號函修正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殯葬設施之安全管理,特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公私立殯葬設施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完竣後,須於啟用前十五日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影本。

(三)設立許可證明文件。

(四)建築及使用執照影本。

(五)設施配置圖說(名稱與數量、分布相對位置及最大容量或提供服務區域量能)。

(六)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

 (七) 納骨櫃位製材達耐燃二級以上性能及防震措施之證明文件。

 (八) 私立殯葬設施應檢附土地、建物謄本。

 (九)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三、本府發現申請人所附資料錯誤或疏漏,應於三日內通知申請人限期抽換或補正。

  

 四、本府完成書面資料審查後,另辦理實地檢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共同辦理),應於符合規定並經本府公告後,使得啟用。

  

 五、殯葬設施申請啟用檢查案件相關資料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