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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之法源依據及權限

  • 日期:103-01-17
  • 資料來源:民政處

立法院於14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的法源及其配套規定、劃一地方自治規則的備查程序,以及明確規範地方民選行政首長連選得連任1屆等規定。

內政部表示,99年12月25日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原屬山地鄉的臺北縣烏來鄉、臺中縣和平鄉、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及那瑪夏鄉改制為區,依法不再實施自治。為落實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的精神,並積極回應原住民社會意見,內政部經多次會商相關部會及各直轄市政府,提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讓上述5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及將於今(103)年12月25日隨桃園縣改制直轄市而改制為區的復興鄉,具有實施自治的法源依據,以辦理其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並享有相關地方自治權限。

另外,鑑於現行地方制度法對於地方民選行政首長連選得連任1次之規定,與實務上選舉是以「屆」作為區別有所不同,為了避免法律在適用時可能產生疑義,本次立法院也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55條至第57條,明確規定地方民選行政首長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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