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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民眾需求,內政部修正印鑑證明格式

  • 日期:103-02-09
  • 資料來源:民政處戶政科

內政部表示,我國印鑑制度係從日據時期沿用至今,初因教育不普及,民眾識字及知識水準較低,為便利民眾從事土地買賣等重大交易及其他法律行為,遂有印鑑制度之存在,以為當事人人別之確認。印鑑證明多用於不動產買賣、扺押權設定、繼承等重大財產交易,但過去印鑑證明可委任辦理,且未註明用途,時常發生交易糾紛。

內政部為因應民眾需求,保障交易安全,自今(103)年2月5日起將修正印鑑印鑑證明格式,重點包括:

一、改為直式橫書:配合公文書證,新版印鑑證明將橫式橫書改為直式橫書。

二、增訂印鑑章尺寸及材質之規定:尺寸規範 3*3公分,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以利日後申辦印鑑證明時能確實核對原留印模。

三、由受委任人申請者,並應繳附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確保委任要式。

四、得依需求記載印鑑登記期限及使用目的,作為民眾保障自己權益的重要關卡。

內政部強調,本次修正印鑑格式,是為強化印鑑登記及證明核發機制,提供民眾進一步重大財產交易安全保障。除向戶政機關辦理印鑑登記外,亦有地政士簽證、土地登記印鑑、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自然人申辦動產擔保交易印鑑或船舶登記、抵押權設定、擔保交易印鑑等多項印鑑證明替代措施,提供民眾多元選擇管道,也歡迎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