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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政治獻金捐贈規定

  • 日期:103-07-18
  • 資料來源:民政處

本(103)年11月29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擬參選人自4月25日起可以開始收受政治獻金。上述擬參選人在收受政治獻金前,必須先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經監察院許可後,才能收受政治獻金。

對於捐贈者的限制,政治獻金法也有規定,包括:宗教團體、未具有選舉權的人、公營事業、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尚在履約期間的廠商,或是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以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民、法人、團體等都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至於捐贈額度的限制,依該法規定,對於「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個人不能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營利事業不能超過100萬元,人民團體不能超過50萬元。若是對於「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則個人不能超過20萬元,營利事業不能超過200萬元,人民團體不能超過100萬元。此外,民眾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政治獻金,或超過1萬元之匿名捐贈;至於超過10萬元以上的現金捐贈,必須要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方式來辦理。

內政部也提醒,有關政治活動之募款,也須受政治獻金法規範,依該法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因此,政黨、政治團體以外之團體,不得為從事政治活動向大眾進行募款或接受捐贈。

透過捐贈政治獻金,可以表達自己的政治理念,是參政權行使的方式之ㄧ,但為了避免觸法受罰,若您對於捐贈政治獻金的規定有任何疑義,可以向內政部或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查詢,讓政治獻金捐得合法,又可達到支持您心目中理想的政黨或擬參選人的目的。

詳情請至內政部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