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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要點

  • 日期:104-10-23
  • 資料來源:宗教禮俗科

臺東縣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要點


台東縣政府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府民禮字第○九三三○三四四○二號函施行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府行法字第一○二○一四○二二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定期查核、評鑑及獎勵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以提升殯葬服務品    質,特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縣轄內依法設置之公墓、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及依法申請設立許可(備查)之殯葬禮儀服務業。
三、本府為辦理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之查核、評鑑、獎勵,應邀集有關單位、團體組成查核、評鑑小組。
四、殯葬設施之查核事項如下:
(一)設置許可、建照(使用)執照等相關文件。
(二)結構體之定期安全檢查等文件。
(三)安全消防設施。
(四)聯外交通。
(五)污水及噪音處理措施。
(六)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五、殯葬設施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建築物及其設施。
(三)服務內容及品質。
(四)改進及創新措施。
(五)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六)其他經查核、評鑑小組決議之事項。
六、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商品、相關證照、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是否公開陳列。
(三)提供服務之書面契約是否合宜。
(四)服務品質及創新措施。
(五)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之事項。
前項及本項所定評鑑項目之內容、配分,由本府另定之。
七、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八十五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者。
前項結果應通知受評鑑者,並公布之。
八、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得頒發獎狀、獎牌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九、評鑑結果列為丙等者,應依據評鑑結果之改善項目,於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核備。
十、外聘查核、評鑑小組成員,辦理現場查核、評鑑及召開審查會議期間,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一、辦理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