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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管理辦法

  • 日期:104-10-23
  • 資料來源:宗教禮俗科

臺東縣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30247843號 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第三條
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者,應於使用道路五日前具備下列文件, 向當地警察分駐(派出)所申請,經所屬警察分局審核後,應於使用道路二日 前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使用道路搭棚治喪以二日為限,申請人應於核准 使用時間截止前回復原狀。
 
第四條
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者,應保持交通暢通,不得將道路全面封閉, 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並於夜間設置警示燈,以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
第五條
臨時使用道路搭棚治喪之鐵柱、樑木、鋼管、桌椅或其他器物,不得超出棚 外。
第六條
未經核准臨時使用道路者或未依核准內容使用時,除由當地警察分駐(派出) 所,責令立即改善或回復原狀外,屆期仍未辦理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