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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 日期:104-10-23
  • 資料來源:宗教禮俗科

臺東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3221號
 

第 1 條
臺東縣為處理無名屍體特別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縣警察局所屬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應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 ,進行現場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驗屍,並即時電話報告警察局勤務 指揮中心及實施偵查。
第 3 條
無名屍體現場,勘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大小一律以4×6為度,屍體照 相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攝影,攝取特徵鏡頭應以箭頭 標示,並在照片背面用文字簡要說明。如無特徵或屍體不全或已成骷 髏者,應就可資辦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應切實依照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
五、採取去氧核醣核酸檢體:對於發現之無名屍體無論是否涉有刑案,均 應採取去氧核醣核酸檢體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以利身 分比對。
六、紀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其 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記錄。
第 4 條
無名屍體處理步驟規定如下: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案進行偵查。
第 5 條
警察局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其性別、年貌、特 徵、身材、衣著、形態、遺留物及所攝屍體照片等詳實資料報由警察局公 告招領。無名屍體公告招領,招領期間自公告日起為二十五日。
第 6 條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檢察官諭命收埋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者,發交其家屬收埋。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 者通知當地鄉 (鎮、市) 公所予以協助處理。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者,而無遺族或遺產者,通知當地鄉 (鎮、市) 公所予以收埋。
三、未能查明姓名、身分者,通知當地鄉 (鎮、市) 公所收埋。
第 7 條
警察局如在本轄區未能查明無名屍體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紀錄、屍體照片、指紋等通知附近縣市警察局協查,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核對現有儲藏之指紋、去氧核醣核酸及失蹤、行方不明人口資料。
第 8 條
本轄之鐵路及航空警察單位在其管轄區內發現無名屍體者,應函由本轄之警察分局辦理公告招領事宜,其餘應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如有必要並得洽請警察局協助之。其他專業警察或治安單位,在其管轄區內發現無名屍體者,應封鎖現場,立即通知本轄之警察分局辦理,並在其管轄區內協助偵查。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