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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從姓及改姓有那些規定? 又應如何辦理登記?

  • 日期:97-01-18
  • 資料來源:戶政科

一、配合民法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時從姓之處理原則:
(一)父母已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者,提憑父母約定書辦理。
(二)父母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三)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經催告仍未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四)無依兒童且父母身分不明者,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
(五)經申請人抽籤、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者,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者,嗣後變更姓氏,不計入民法第1059條第4項次數之計算。
(六)新生兒出生前或出生登記前,父母一方死亡,由生存之一方單方決定子女姓氏,又父母均死亡,由監護人決定該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比照辦理。
(七)申請人抽籤後不辦理出生登記,於逕為出生登記前,得重複抽籤。另父母一方行方不明、雙方不往來或拒絕約定子女姓氏,得依約定不成之情形,由申請人抽籤決定新生兒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二、子女經出生登記後,申請改姓相關規定:(一)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成年後,經父母之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二)父母一方死亡,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三)夫妻離婚,申請未成年子女改姓,基於「後法優於前法」,應適用96年5月23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059條規定。
(四)父母變更姓氏後,已從其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應隨同改姓。
三、被認領、收養者申請改姓相關規定:
(一)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得依民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成年後,經父母之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已從母姓辦理出生登記者,嗣後生父母結婚,得由父母書面約定或同意變更姓氏。
(三)收養關係成立於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其養子女之從姓,自應依當時有效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養子女之姓適用第1059條之規定。
(四)有關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視被收養者年齡而定,如被收養者年齡為未滿7歲或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依民法第1076條之2條規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同意。準此,未成年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約定;如成年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約定,從養父姓或維持原來之姓,不必得其生父母之同意。
(五)養子女被收養後,得由養父母書面約定維持原姓、從養父姓、或從養母姓。養子女未成年前得由養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於成年後得經養父母書面同意變更姓氏,養子女被收養後姓氏之變更,不受被收養前變更姓氏次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