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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已搬走但戶籍未遷出, 可否將其戶籍遷出?

  • 日期:97-01-18
  • 資料來源:戶政科

一、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如承租人已全戶遷離戶籍地,去向不明,無法催告,房屋所有權人可依上開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將其戶籍遷出至戶政事務所地址。
二、如該承租人非單獨立戶,而係遷入他人戶內為寄居人口,可查知其現住地址者,得由戶長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催告其辦理遷徙登記,逾期不辦理時,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惟如無法查知現住地者,則戶政事務所無從催告,亦無法辦理其戶籍遷出。三、另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戶籍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遷出戶籍管轄區域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之登記。」第5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2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下罰鍰。」承租人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遷徙登記,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53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