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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歸化國籍證明之取得程序為何?

  • 日期:97-01-18
  • 資料來源:戶政科

一、辦理準歸化國籍證明之要件(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
(一)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三)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四)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五)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證明。
(六)未婚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未婚未成年男子年滿18歲、女子年滿16歲者,並檢附婚姻狀況證明。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準歸化國籍證明之辦理程序:外國人為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得填具申請書,備妥上揭文件,向國內戶政事務所遞送申請案件,由戶所層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準歸化國籍證明。
三、準歸化國籍證明之效力:該證明有效期限為1年,僅供外國人持憑向其原屬國政府申辦喪失原有國籍之用,不作為已歸化我國國籍之證明,即不表示必定可歸化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