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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另不得為喪失國籍許可之情形又為何?

  • 日期:112-05-23
  • 資料來源:戶政科


一、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之要件:
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1.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2.為外國人之配偶。
3.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4.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申請喪失我國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1.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
2.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或請於申請書中勾選由戶政機關代為查明。
3.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僑居國外現(曾)在國內設有戶籍者,申請喪失我國國籍時,應一併檢附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本人應親自簽章,並繳銷國民身分證,經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後,該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將函送申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24條及第62條規定辦理。
4.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5.僑居國外男性國民,有國籍法第12條第1款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我國效期內護照已加簽為僑居身分。
(2)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6.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1)相片1張(背面書寫姓名,比照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規格式)。
(2)證書費新臺幣1,200元 (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國外申請者,證書費每張收費美金 50 元(得以美金收費數額折算當地幣繳納)。
※ 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因不同喪失國籍事由提出申請,應檢附之文件不同,請參考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國籍變更申請書暨提憑證件一覽表


三、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之程序:
居住國內者,由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親自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 (市)政府轉本部許可;居住國外者,由本人親自向駐外館處申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本部許可。本部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後,將函請住所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戶籍法第24條及第62條規定辦理廢止戶籍登記並繳還國民身分證。

四、本部不得為喪失國籍許可之情形:
1.依國籍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不得為喪失國籍許可:
(1)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2)現役軍人。
(3)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2.依國籍法第13條規定,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雖合於第11條之規定,仍不許可喪失國籍:
(1)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2)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3)為民事被告。
(4)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5)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6)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