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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及宗教財團法人應否繳交土地增值稅?

  • 日期:97-01-29
  • 資料來源:宗教禮俗科

(一)寺廟同一主體證明︰寺廟所有土地,其所有權人名義登記為所奉祀之神明,得由寺廟管理人列舉沿革及登記經過,函報主管機關,刊登新聞公告3日限期1個月徵求異議,經無人異議後發給同一主體證明,,再由當事人持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名義變更登記,勿庸繳交土地增值稅。
(二)寺廟及宗教財團法人更名登記證明︰符合下列特定條件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①取得土地之時間為84年9月1日以前,且該土地可供作寺廟建築之用地。
②該土地係以買賣取得。
③該土地應辦理移轉登記。
④該土地所有權人與寺廟或教會(堂)具有關係。
⑤該土地為寺廟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