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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及宗教財團法人應否繳交所得稅?

  • 日期:97-01-29
  • 資料來源:宗教禮俗科

1.登記有案之寺廟及宗教財團法人可檢附其登記表及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備查文件(該章程條文中應有記載寺廟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所有)影印本,向當地國稅機關申請免稅證明,則其存款利息免繳所得稅。
2.寺廟及宗教財團法人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亦無附屬作業組織者,及其活動之收入無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而由信眾自由樂捐,隨喜佈施者,依照「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3.寺廟及宗教財團法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或有附屬作業組織者及宗教團體捐助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