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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興建寺廟之宗教建築用地為何?

  • 日期:97-01-29
  • 資料來源:宗教禮俗科

1.都市計畫外容許宗教建築之用地為:
①甲種建築用地
②乙種建築用地
③丙種建築用地
④遊憩用地
⑤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2.都市計畫內容許宗教建築之分區使用為︰
①住宅區
②商業區
③宗教專用區
④風景區

3.都市計畫外如不容許宗教建築用地而申請變更時,得依照「臺東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依法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即可作為宗教建築使用。

4.都市計畫內如不容許宗教建築用地而申請變更分區時,得依照都市計畫三至五年檢討變更之規定,變更分區為宗教專用區,即可作為宗教建築使用。

5.寺廟建築用地取得後,於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及第150條規定,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並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名稱,於登記完成後,申請為更名登記,可『免徵土地增值稅』。